信网9月11日讯 侯女士的儿子谢先生曾因身体不适在青岛市市立医院就诊,入院16天后离世,时年50周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医院出现多项诊疗过错,负有一定责任 。侯女士据此提出总计855034元的赔偿诉求,医患双方后续就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分歧。
据了解,患者谢先生于2024年3月4日因身体不适来到青岛市市立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显示其患有慢性肾病5期、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等多种基础疾病。经过16天的住院治疗,谢先生于3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谢先生的姐姐告诉信网,谢先生入院时状态良好,他当天是自己走路去的医院,没想到仅过半个多月就与她天人永隔了。
谢先生的母亲侯女士表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明显问题。患者在入院时已出现感染症状,院方未及时采取抗感染治疗措施,错失病情控制的关键时机。院方在为患者拔除导管后,也未及时安排相关检查,导致患者脓肿情况持续加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家属还指出院方并未进行血培养以指导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存在用药错误,直接影响了治疗效果。同时,院方也未按照一级护理标准对患者进行巡视,使得患者在病情变化时未能被及时发现,进一步延误了后续治疗。家属认为,正是这一系列诊疗环节的疏忽和错误,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的悲剧,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心脏停跳两个多小时后才被护士发现,这时任何的抢救都无济于事了。”
对于以上陈述,侯女士表示,这些都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支撑,市立医院方面对此无异议。
基于上述情况,谢先生的家属向青岛市市立医院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包括各项损失共计837034元,包含以及此前已支付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费18000元,要求该笔费用由医院承担,总计855034.04元。为支撑索赔主张,家属方面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费发票、鉴定费支付截图等,以证明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责任比例,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55%的责任。
侯女士表示,除就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外,青岛市市立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时,未给家属提供病危通知书,院方工作人员多次向她表示,如不签署《不进行尸检确认书》,谢先生就不能开具死亡证明,无法正常火化。“我80岁了,不懂这些规定,稀里糊涂地签了字,这其实不是我们自愿的。”
面对家属的指控和索赔,青岛市市立医院方面表示,院方认为患者谢先生自身基础条件较差,患有10年糖尿病病史、2年高血压病史等多种慢性疾病,身体状况本就不佳,这对治疗效果和最终结果存在一定影响。同时,对于家属主张的责任比例,院方明确表示过高,认为医院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应不超过次要责任的下限,即15%。此外,院方对家属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抚养费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的计算缺乏依据或不合理。同时,院方指出,鉴定费应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而非全部由己方承担。
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沟通中。(耿润 谷正原)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