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15日讯 近日,北京瑞鹏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在销售过程中未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并完成交付,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5〕5283号)显示,2025年5月18日,消费者韩某某在北京瑞鹏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比亚迪唐LEV670旗舰型汽车。因车辆抖动问题,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与公司发生纠纷。6月11日,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购车过程中未签订任何合同,却已完成交付手续并开具发票。经过对北京瑞鹏福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经理询问调查得知,因相关销售人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提车细节之后,就直接开具发票开展交付手续,并未有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透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北京瑞鹏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企查查显示,北京瑞鹏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瑞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王瑞江是北方华鹏集团董事长,当前担任50家企业的法人,从行业分类来看,这些企业多为汽车销售公司。(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