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0日讯 近日,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因产品外包装袋上的宣传用语,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被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熏烤烤肉制品的食品生产销售。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腿(鸭腿)香辣味在食品外包装袋标有:“#摸着良心说,真爱国不是嘴炮式吆喝@不转不爱国式烤”等内容。经查,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和广州黑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品牌策划及包装设计服务合同,设计多种产品包装版面,单个包装版面费用为2000元。涉案食品(麻辣腿(鸭腿)香辣味)外包装袋由浙江正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印制,共计印制12300个,制作费用为369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11月25日、26日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腿(鸭腿)香辣味的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宣传内容进行了社会调查,随机选取调查对象,大多数调研对象认为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摸着良心说 真爱国不是嘴炮式吆喝”“@不转不爱国式烤”的宣传用语存在道德绑架,购买产品才体现爱国情怀、混淆商业宣传和爱国情怀的情况,对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产生误导或影响。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将“不转不爱国”用语印制在食品包装袋上,将销售的食品与“爱国”强制绑定,扭曲了爱国的本质内涵,把商业推广行为与爱国情怀进行不当关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损害了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导向,不符合广告法对内容“健康合法”的基本要求。“不转不爱国”通过否定未转发者的爱国情怀,形成对特定群体(未转发广告的消费者)的隐性道德歧视,以道德绑架的方式强迫他人参与,既破坏了正常的消费决策环境,也违背了“尊重他人选择”的社会良好风尚,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违规内容。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梅学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该公司大股东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于2009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21)。是一家以鸭为主,集父母代鸭养殖孵化、商品鸭养殖、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熟食生产、羽绒及羽绒制品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的食品加工企业、羽绒生产企业和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企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