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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普通面膜宣称有“美白”效果 厂家和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随着天气转暖,美白产品迎来消费高峰。但最近,社交平台上关于美白面膜“无效”的投诉也日渐增多,不少消费者对商家宣称的“美白”效果提出质疑。面膜能否随意标注“美白”字样?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九年前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美白”功效,违规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年2月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武汉的王先生在天猫商城购买了17盒“古云草高原藏红花花瓣面膜”,该产品由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96元。综合各种优惠,王先生实付1614元,折合每盒约95元。该产品在网络宣传页宣称产品具有“美白淡斑、淡化皱纹”等功效,产品包装盒上印有“美白祛斑、延缓衰老”等内容。

王先生认为,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只有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方可宣称“美白、增白”等功效,涉案产品仅为普通化妆品,其宣传行为已违反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事后,虽经天猫平台协调,王先生收到了全额货款1614元,但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未获满足,遂将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6140元。

庭审中,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美白、增白”等功效。涉案产品作为普通化妆品,标注“美白”功效违反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已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并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10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王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1614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所购的17盒面膜,如无法返还,则按每盒95元的标准在赔偿金中扣除。

信号新闻(0532-8088943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该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目前,涉事天猫店铺“古云草旗舰店”已无涉案产品在售。信号新闻多次拨打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预留在企查查的联系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信号新闻联系到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进行反馈后回复,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对此,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车秋峰律师表示,生产方和销售方将普通化妆品宣传具有“美白”功效,已构成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经专门备案,并取得相关“美白”功效证明后,才可标注此类功效。文/戴洁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陈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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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29 16:23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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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洁 徐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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