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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八年的陪检员跟医院打了两次仲裁官司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被判要支付11万多元

202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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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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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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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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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6年7月,陈先生的父亲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款,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第一次仲裁的强制执行在7月21日立案,但是第二次的仲裁,医院现在提起了诉讼。”陈先生告诉信号新闻,立案之后,父亲在8月6日收到了第一次仲裁的赔偿金。

两次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来源:受访者)
两次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来源:受访者)

信网·信号新闻8月13日讯 近日,湖北武汉的陈先生向信号新闻(0532-80889431)反映,他的父亲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从事陪检工作八年多,期间与医院打了两次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医院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在陈先生的父亲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了第一次仲裁赔偿金,医院方面对第二次的仲裁结果提起诉讼。“我父亲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仲裁委认定他们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医院是要给我父亲缴纳社保的。”陈先生说,因为没有社保,影响了父亲退休之后的待遇,医院应当赔偿,而且也应履行仲裁委的裁定结果。

2017年5月,陈先生的父亲经人介绍,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找了一份陪检员的工作,主要为就诊患者提供引导服务,前两年都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019年8月,陈先生的父亲与医院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乙方也就是陪检员一方,不得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除此,医院无需为陪检员缴纳社保、公积金,陪检员不得向医院要求工伤等任何社保待遇。

2024年,当年新签的协议里对协议到期时间有了新的约定——如果医院与其他劳务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协议,陈先生父亲与医院的劳务协议也就终止。2025年8月,陈先生父亲在工作群里看到通知,医院将陪检业务外包给了湖北紫阳医业公司,要求2026年起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湖北省卫健委颁发的“医疗护理员”资格证书方可聘用上岗,培训报名费用为每人1580元。“我父亲没交钱参加培训,但当年还继续在医院干陪检员。不过,因为对之前的工资有异议,当时我们还申请了劳动仲裁。”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先生的父亲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构成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医院被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约6390元以及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要补偿的保险待遇损失46701.28元。

2025年12月,医院工作群里再次发出通知:“2025年12月16日湖北紫阳医业公司已按医院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首义院区陪护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对外招标。按省卫健委无陪照护病房试点工作要求,陪护公司聘请的医疗护理员自2026年1月1日起,需持证上岗,试用期满1个月,考核合格、购买社保并安排相应岗位。目前已有130余名同事签订离职报告,其余同事请于下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陈先生的父亲既没有参加培训,也没有签离职报告,从2026年2月1日起无法正常打卡。2026年4月,陈先生的父亲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再次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医院与陈先生父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国家及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推行医疗服务新模式,对陪检服务进行整体外包改革,自身内设的陪检、陪护岗位取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这种情形不符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条件。但因这样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医院应当向陈先生的父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再加上医院没有为陈先生的父亲缴纳社保,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向陈先生的父亲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6244元及失业保险金损失33813元。

从裁决结果看,两次仲裁医院总共要支付的费用达到11万余元。到2026年7月,陈先生的父亲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款,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第一次仲裁的强制执行在7月21日立案,但是第二次的仲裁,医院现在提起了诉讼。”陈先生告诉信号新闻,立案之后,父亲在8月6日收到了第一次仲裁的赔偿金。

信号新闻就此事联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只能进行转接”,转接过程中,电话被挂断。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负责外包陪检业务的湖北省紫阳医业公司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100%控股,之后该公司又通过公开招采将这项业务交给了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陪检、医疗运输等相关服务费为每年340万元。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认为,虽然陈先生的父亲与医院签订了劳务合同,而且劳务关系里用工方确实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仲裁委最终认定陈先生父亲与医院构成的是劳动关系,是基于重要的两点:“一是医院按月支付工资,二是医院对劳动者进行了用工管理,只要同时满足这两点,双方便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史律师表示,在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若因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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