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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干部“能下”渠道 降职两年内不得提拔

2016-05-18 07:54:42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近日,《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能下”的渠道,并将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等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内容。本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实施细则》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4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

《实施细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更加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并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为六大类24种情形。首要一条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包含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

“群众满意度”是调整重要指标

《实施细则》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具体情形”,包括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此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实施细则》将加大领导干部问责细化为五大方面22项详细的内容,并明确提出“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领导活动全过程。

放任违纪违法行为将被问责

此外,《实施细则》还将目前一些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了问责范围,如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被问责。

任期未满不能作为继续留任理由

《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记者 于顺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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