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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 最高罚20万

2017-05-20 11:16:57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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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出台法规禁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商业化错位开发

在今天下午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规定,严格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管控,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禁止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人工化、商业化的错位开发。为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内人为建筑乱象、破坏景观整体风貌等问题,《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等,应当与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条例》还规定严格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意见”,强化了内部监督,解决了“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防止审批权滥用。

在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省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对严重危害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禁止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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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将设立退出机制 终结“只进不出”现状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7年8月1号起施行。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责,针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明确了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

长期以来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的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获批后疏于管理,保护不力,造成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破坏,因此有必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退出机制,落实风景名胜区警示撤销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整改,背景是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对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处理。

(记者 廖亮 通讯员 张博韬)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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