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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房遇逃犯房东一房二卖亏250万 中介:不担责

2017-08-25 10:18: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杨国华
责任编辑:乒乓

原标题:“房天下”购房遭一房二卖亏250万:原房主是逃犯 中介称不担责

潘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天下”)签订购房合同,拟447.5万元的价格买下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一套二手房。

本以为委托大的中介公司买房会很安全,但令潘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交完首付款250万元后,房主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合同期满后失联。

后经潘女士了解,该房屋不仅存在重复抵押,且因“一房二卖”遭前一位买家起诉,更让潘女士惊讶的是,她通过公安机关获悉,房主张某竟是一名逃犯。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2016年9月,房东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买二手房遇诈骗 房主得首付款后失联

2016年年7月,潘女士准备在东城区中海紫御公馆购买一套二手房。据她介绍,其和家人通过房天下崇文门门店了解了该小区房屋的在售情况后,最终,选中了由房天下房产经纪人梁某推荐的一套二手房。随后,梁某帮忙联系了房主,双方约定于同年7月25日商谈房屋交易的具体细节。

潘女士说:“当时该小区同户型房源售价均在440到460万左右,当晚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以447.5万元的价格签下了这套60余平的房子,并与房主张某、中介房天下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经纪合同等协议”。

同时,因房主张某称,此房屋有抵押贷款250万元,需要等额的首付款来解押,故潘女士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房主张某支付了250万元首付款(包括10万元定金)。

潘女士提供的与经纪人梁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经梁某确认,准备交易的房屋名下有工行贷款60万元,消费贷款(小贷公司)200万元。潘女士需要预交首付是250万元。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经查房主是逃犯

潘女士告诉记者,房主张某在收到250万元首付款后,迟迟不履行合同,自2016年12月起,房主张某便彻底失踪了

随后,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该涉案房屋名下的贷款并非是250万元,而是393万元。经法院查明:房主张某将涉案的房屋在银行质押了143万元,同时还向案外人程某抵押了250万元。

法院最终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张某退还潘女士房款250万元以及赔偿损失120万元。

赢了官司的潘女士以为可以拿回自己的首付款和赔偿,但事实上,官司是赢了,钱却无法拿到,因为潘女士根本找不到房主张某本人。

记者注意到,潘女士起诉房主张某案时,张某并未到庭,此外,法院还查到,原来此房屋于2015年已被出售过一次,房主张某骗取上一买房人首付款后拒不履约过户被买家起诉过,就在法院出具过户的调解书后,房主张某就已失联,直至再次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潘女士。

那么,房主张某到底去哪了?潘女士通过公安机关获悉,原来房主张某的公司因非法集资3000万元,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目前仍在抓捕中。

原房主携款溜了 中介又称自己没责任

房没买到,却搭进去250万元。官司赢了,房主竟然是逃犯。无奈之下,潘女士及其家人只能找房天下要说法。

潘女士认为,作为房屋中介,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作为中介,房天下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的交易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多次找到房天下崇文门门店负责人,还有当初向我们推荐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经纪人梁某,但他们都说自己没责任,出事后就不理我们了。”潘女士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她付的250万元房屋首付款也没拿回一分钱,同时,多次找到房天下,但该公司始终说不担任何责任。

为进一步核实和了解情况,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联系了房屋经纪人梁某。梁某在电话中承认潘女士通过其和所在公司购房屋时遭遇了一房两卖。“我已经从房天下离职很久,这件事我已经不负责了。”

采访中,梁某称开车不方便接电话,约定2小时候后再联系,但记者随后再致电梁某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据了解, 潘女士购房时,房天下崇文门门店的负责人是吴某。其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自己从房天下离职很久了。

吴某在电话中表示:潘女士购房遇欺诈他们没有责任。按照吴某的说法,他有聊天记录和相关证据证明是潘女士自己找的房源,然后联系到房天下中介门店要求帮忙交易过户,在此期间,中介已多次提醒潘女士该房有问题,不要交太多首付款,但潘女士不听。

吴某在电话中曾表示将会把证据提供给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吴某所提供的证据。

对于吴某的说法,潘女士家属称其撒谎,其家人向记者发来当初与经纪人梁某对话记录证实,该房源确为经纪人梁某向其推荐,缴纳首付款与交易也都由梁某在中间斡旋。

律师说法:房屋中介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房屋中介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张新年指出,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房屋中介而言,其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同时其也应当对房屋性质及权利状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即其在向买房人推荐房屋前有义务审查房屋产权证书,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登记在售房人名下,是否被查封等信息。如果中介未审查或者经审查明知房屋权属有问题,却依然向买房人推荐,则可以认定为中介机构存在过错,买房人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退赔。同时,买房人可以要求中介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张新年律师提醒说,消费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提前核实几个关键信息:一是卖方人是否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核实产权证和房主身份证;二是核查产权证有困难的,在签订合同前可以跟房主一起到房管部门核查房屋的权属状态;三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网站核查房主的涉诉信息,尤其跟拟买卖房屋相关的房主的涉诉信息以排查买房的相关风险;四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各方违约责任写清楚,以防被骗之后投诉无门;五是一定要留存卖房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住址类信息,以防止纠纷发生后无处寻人。如果通过中介买房,还需要核查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看是否合法经营。

张新年说,消费者买房后留存证据也非常重要,这些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双方洽谈合同及争议发生后的联络及沟通凭证、付款凭证、对方身份信息凭证等。

[编辑: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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