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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首付可用公积金 提取额不超合同约定首付

2016-03-04 09:22:56
责任编辑:紫鸢

公积金保障政策拟再次向岛城保障房申购群体倾斜。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自3月5日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该政策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4日。

通知提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3月5日起,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记者 王爱科)

[编辑:紫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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