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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财物九十多万元 妻子起诉讨回近40万

2020-04-22 10:56:26
来源:三湘都市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丈夫给情人买房买车打款,妻子起诉讨回近40万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思缘)丈夫跟“第三者”分分合合,买车买房转账打钱,最终还是分手了。妻子起诉“第三者”及丈夫,索要丈夫赠与的财物九十多万元。近日,常德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近40万元。

妻子起诉丈夫和“第三者”要回财物

常德曹女士与丈夫江先生结婚多年,一直是外人眼中的模范夫妻,直到年轻漂亮的小陈出现。

2007年,20岁的小陈被招聘到江先生公司,年龄差距20多岁的两人随后成为情人。江先生出手大方,瞒着妻子给小陈买房,多次转款。纸包不住火,2013年,曹女士无意中知晓,她找到小陈摊牌。随后小陈与江先生分手,当年年底,小陈与他人结婚。

在小陈与江先生结束关系时,两人对此前江先生赠与的财产做了了断,江先生给小陈转账20万元,小陈把他此前给自己买的房子转到了江先生名下。

原本以为恢复了平静生活,没想到小陈结婚半年后离婚了,又跟江先生旧情复燃。这一次,这段不正常关系保持了两年多,两人再次分手。这次分手后,小陈与前夫复婚,还生了孩子。曹女士称,她在两人分手很久后才得知,在这两年多里,丈夫多次打款给小陈,还买车、买首饰等。

曹女士把丈夫和小陈起诉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陈返还江先生前后赠与的近百万财物,其中包括了买房、买车的钱。

庭审时,小陈辩称,第一次与江先生交往的几年间,不清楚江先生婚姻情况,不是不正当关系,并且江先生夫妇财产独立,双方各自名下都有多套房子,江先生有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不应当认为给曹女士造成了损失。

而江先生则称,他和小陈断续长达11年的恋人关系,小陈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婚姻状况,他送东西、打钱给小陈时,并没有想着追回,所以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返还近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女士和江先生婚姻受法律保护,江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陈,其行为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曹女士的财产权益。

江先生与小陈第一次分手时,双方对以往经济往来作了一个协议了断双方关系,小陈把名下房屋低价转让给江先生,并且此前转账金额均有合理说明,2013年之前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清。此时,曹女士对这一行为也是知情,案件审理时,曹女士要求小陈返还第一次分手前的财产已超过诉讼时效。

江先生第二次与小陈交往时,曹女士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江先生为小陈买车,但有充足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转账22笔,39.9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江先生向小陈赠与的财产是他与妻子曹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江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小陈,严重损害曹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江先生在于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陈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小陈无正当理由,取得他人合法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此,常德中院二审判决小陈返还曹女士不当得利款39.95万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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