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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导家人结婚、离婚23次 岳母和父亲成夫妻

2020-04-30 10:51:27
来源:丽水庆元县妇联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年度大戏!一家人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甚至连亲家母都娶……

为占有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利益!丽水这11人涉嫌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9月19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着手调查。原来,石某琴是飞机场角村民,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不过,今年3月他们又开始了频繁接触,之所以如此,是他们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户口在飞机场角的村民,即使按照无房户的最低补偿标准,每个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补偿,而飞机场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区块之一。

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飞机场角,但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也就在这之后,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好戏”上演了……

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石某琴也有连续动作,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不仅如此,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就这样,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时间内,这一大家子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潘某田更是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门登记了3次,他们通过这些操作,先后将13名户口不在飞机场角的人的户口迁了进来,幻想着补偿。

这场离奇闹剧的始作俑者正是潘某田,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他说,他本以为,政策允许,也不违反《婚姻法》,“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多要点征收补偿。”有几位民警现场就表示:剧本都不敢这么写……

后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面对警方的讯问,他们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动机,并表示后悔。

“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办案民警、岩泉派出所副所长刘晨表示。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01

假结婚的情形

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

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

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

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三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

02

假离婚的后果

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以“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骗取安置房、拆迁补偿款等,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角度来看,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若以“假结婚”、“假离婚”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该结婚或离婚相应民事行为无效。

从刑事法角度而言,一般此类情形所涉金额均较大,一旦被查证属实,直接构成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主要是以“假结婚”、“假离婚”达成骗取公私财物目的的,则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丽水庆元县妇联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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