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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25元贷款人只认14元 被告两审皆败诉

2015-06-15 09:00:4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马文超
责任编辑: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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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市一家银行向孟某放款25万元,转眼10多年过去了,这笔原定于两年还清的贷款屡遭拖欠以致双方对簿公堂。庭审中,为证明欠款事实银行出具了多份证据,但孟某始终坚称自己只借了14万元。此案到底孰是孰非,法院会如何判决?

起因 银行放款25万元遭赖账

2003年12月10日,青岛某银行与孟某及其担保人青岛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孟某向银行贷款25万元用于从贸易公司购买一辆装载机,贷款期限自当日至2005年12月9日。

签约后,银行当日就向孟某如数放款。然而在还款期限内孟某多次拖欠,于是,银行分别于2007年10月30日、2008年11月1日、2010年8月4日和2012年7月2日向孟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即便如此,至2014年5月28日孟某仍欠贷款本金133217.82元及利息92884.83元。无奈之下,银行将孟某及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息226102.65元,并将利息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

一审 被告称只借14万元被驳回

“我不可能向银行贷款那么多,当初购车总价款只有19万元,我支付5万元首付款后向银行贷了14万元。此后,我连同本息共偿还了20多万元。”庭审中,孟某对银行的诉请表示不解。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向法庭提交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贷款凭证、欠款本金额信息表和债务逾期催缴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这些证据上的签名虽然都是我签的,但签字之前我没仔细阅读具体内容,我对贷款合同有异议。”孟某质证称,但其未能就该抗辩理由提供证据支持。庭审中,银行申请撤回对贸易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孟某及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银行足额发放贷款后,孟某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孟某未及时还贷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银行要求孟某偿还贷款本息226102.65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孟某偿还贷款本息226102.65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4年5月2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全款利息。

终审 难自圆其说上诉再输官司

对这一结果,孟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初我购买装载机时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车款为19万元,后贸易公司私自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5万元。此案中,贸易公司既是车辆销售者又是贷款担保人,一审法院应要求其出庭说明情况。此外,银行不应撤回对担保人贸易公司的起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孟某在上诉状中表示。为支持其上诉理由,孟某向法院提交了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及3张收款收据,证明其分别于2003年10月、11月和2004年3月向贸易公司支付车款76500元,他还提交了5份存款凭证和4张银行分期还款自动扣款回单,用以证明其已偿还贷款118162.73元和相应罚息。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称:“一审中我行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孟某的欠款事实,贸易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开庭时法院公告送达了传票,但没找到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官对担保责任的释明,我行必须提供在保证期间向贸易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的证据,因时间较长部分证据缺失,才撤消对其的起诉。我行对孟某提交的合同及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这些凭证虽是银行的业务回单,但是存款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偿还贷款。”随后,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工程机械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合同约定的装载机总价格为36万元,首付款不低于11万元,并非孟某主张的全价19万元。此外,银行还提交了收款收据、孟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各一份,以证明孟某向贸易公司首付11万元并委托银行从其开立的银行卡上扣划本息及《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是孟某本人签字的主张。“我不认可银行提交的合同及收款收据,是不是我本人签字有待鉴定。公证书公证的是我与银行所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是真实的,但没注明贷款内容。”孟某质证称。

市中院认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孟某发放贷款,孟某在贷款凭据上签字按印,银行已履行合同义务。孟某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孟某辩称装载机价值19万元,首付5万元,贷款应是14万元,该数字是其与案外人贸易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此案不具有关联性。此案中,孟某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欠款清单上均签字确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案外人贸易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既可以单独将债务人或担保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银行撤回对贸易公司起诉的做法是行使法定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孟某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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