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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品消费维权为例 教你收集保留证据

2015-09-06 20:21:21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尺素

什么是证据?

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意味着败诉)

因此法律界有句话流传甚广: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以食品消费维权为例如何收集保留证据

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存在缺陷等事实。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对于确未开据发票或者发票丢失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卡刷卡记录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商家监控录像等方式来予以弥补。但这无疑增加了维权难度。

有一点需要注意,发票应包括如下内容: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经营者的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名等。发票的书写还应规范,字迹和印章应清晰。

白条、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

消费者维权要搜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两个证明目的:

存在不安全食品。

消费者应提供相关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如果因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受了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还必须就损害后果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要证明存在不安全食品,应该保存没有食用完的食品连同包装、发现虫子的菜肴;发现含有超量添加剂或者含有未被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包装等。

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餐饮服务企业。

而按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厂家名称、商家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附明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等就可以证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衔接起来的方式:

但是光有这些证据还是不够的,因为不安全食品是否由特定的厂家或商家提供,还需要有证据把这两者衔接起来。在司法实践中把不安全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提供者衔接起来有两种方式:

一是办理现场公证。但是因为现场公证的费用较高,而且办理公证要约公证员到现场办理,路途遥远、程序复杂可能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是投诉。投诉一定要及时,比如在食品生产环节,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在食品销售环节,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在餐饮企业就餐时,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食品消费维权举证有多“尴尬”?

案例一:餐后呕吐拉肚子难追餐馆责任

“我平日里的工作就与食品安全有关,可自己的孩子吃坏了,才发现要维权其实很难。”在某行政单位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冬天,家人带着6岁的儿子去榆中玩,在榆中一家山庄吃了饭。用餐后几个小时,小孩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送到医院治疗。由于张女士工作忙,孩子一直由父亲在照料。

张女士回忆说:“等我去医院看到孩子的情况时,小孩的不良症状已经减轻了。这种症状是非常典型的肠道细菌感染,应该是吃了不干净的食物引起的。可家人当时并没有采集孩子的呕吐物、排泄物,缺乏确凿的证据说明是餐馆的饭菜有问题,不能追究餐馆的责任。”

张女士遇到的问题,非常典型。按照“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想要维护自身权益投诉商家,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面临着举证难的尴尬。“谁去外出就餐,还带着准备留样的小瓶子?”在街头随机采访中,市民王明华直言,很多时候,买到假冒的食品、问题食品,心中很质疑,可是普通消费者很少有专业知识与能力,也缺乏专业的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最后只能是不了了之,放弃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二:食品中吃出异物商家不承认

火腿肠里吃出玻璃渣、牛肉面里吃出头发丝,面包里吃出小虫子……遭遇到食品中的异物,消费者大都非常气愤,想要找商家讨个说法。可很多时候,这样的愿望并不能实现。

今年春节前,为了图方便,陈女士从单位食堂购买了几份独立包装的八宝饭、梅菜扣肉带回家。大年初一早上,她热了一份八宝饭,谁知在食用时却发现里面竟然混有一截刷锅的铁丝,顿时没了食欲。上班后,陈女士找到食堂负责人反映此事,可老板认为事过境迁,没有办法证明陈女士说的是否属实。陈女士只好作罢,“不仅没有赔偿,连句道歉的话都听不到。”

“如果消费者在事发后能够找到除家人外的旁证,证明铁丝是出自八宝饭的,然后带着八宝饭和购物小票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便可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但大多消费者买少量的食品并不会索要购物小票和相关证据,所以很难索赔。”记者从消协部门了解到,在一些食品消费中,不开包装不知道质量问题,而打开包装后又面临证据难以保全的尴尬。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众多案例中,食品安全维权普遍体现出举证难、鉴定难和索赔难等共性问题。食品是容易变质的特殊物品,对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除非是当场消费发现变质的,其他情况要取证证明其不合格比较困难,取证难造成了维权难。

言而总之,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尽可能让自己所做的每件事情都有依据证明,不论是书面还是语音视频等其他形式,并尽可能的全部保留下来。

非食品类消费维权还要留意这些细节

消费者要提防购物票据上的“猫腻”。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在销售票据上设置的陷阱主要有: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

票据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

“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收据代替发票;故意填错日期;不盖公章或所盖公章与店名不符;

在发票上注明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

因此提醒消费者,商家利用信息缺失的票据设置购物陷阱已成为比较普遍的侵权现象,获取完整、真实的购物票据是维权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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