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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9/29 21:17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杜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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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行动”第四季锁定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信网929日讯 2015年7月至9月,青岛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推出了“啄木鸟行动”第三季度——“三问预付卡”专项受理活动。经过一个季度的大力宣传及重点整治,12315指挥中心受理、处理了关于预付卡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案件共655件,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了预付卡领域管理秩序,预付卡侵权违法发生率环比下降17.92%。

第四季,12315指挥中心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为契机,结合市场热点分析,将“啄木鸟”行动的受理重点锁定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成当前市场热点

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违法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违法广告更是屡禁不止。2015年1月1日至今,12315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反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案件共220件,同比增长60.38%。其中,咨询13件,投诉37件,举报170件,九成以上的举报人是老年人或者帮助老年人反映问题的子女。老年人因为有时间、有闲钱、有需求,但缺乏专业指导、缺乏防范意识、缺乏维权措施,成为了不少无良商家推销的对象,使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受到了损害。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主要表现

保健食品违法的表现为混淆商品概念,比如刻意回避食品、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以普通食品充当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充当药品,告知消费者片面信息,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夸大治疗功能也是其违法的主要表现,经营者的广告宣传经常是单纯地表明疗效,而且存在明显夸大、虚假以及一些不科学的断言,使消费者相信只要服用了保健食品就可包治百病,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个别商家设置消费陷阱,通过 “冒充权威”、“赠送礼品”等宣传方式设置重重陷阱,使消费者防不胜防。比如一些不法商家在广告中打出“名医坐诊”、“免费体检”、“免费试用”等用语,消费者一旦前来享受“免费服务”后便强制消费。

受理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证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消费者如果发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对于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情形的,消费者可以提出“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民事赔偿诉求。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如果发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请及时拨打食药局热线12331投诉举报,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信媒体记者 杜康平

[来源:信网 编辑: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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