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发布[2017]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中城银信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青岛证监局查明,山东中城银信已备案基金产品募集说明书存在对绝对控股股东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夸大宣传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同时,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承诺为山东中诚银信已备案基金产品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青岛证监局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山东中城银信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对已发生的销售行为进行改正,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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