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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十年未修好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

2018-03-28 15:07:09
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房屋漏水十年未修好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

购房入住三个月,发现房屋漏水,10年里每年与开发商交涉要求维修,至今尚未解决。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因房屋质量的问题而引起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齐某某维修费、装修损失费共10.96万元,鉴定费1.5万元。

2006年,原告齐某某购买被告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被告于2006年10月份向原告交房。2007年1月底原告装修完涉案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原告随后每年都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处理,但至今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未给解决,为此,原告到淄博高新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被告称至今交房10余年,已超出保修期和诉讼时效。对此,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公司房修部经理的通话录音两份,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每年都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被告至今未处理,因此,本案不存在超出保修期的问题,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支持。经有关机构鉴定,造成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面防水工程施工不规范所致,次要原因是涂饰腻子、密封胶等施工不规范所致。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购买被告的房屋后,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且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被告施工不规范所致,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的维修费用、装修损失等共计10.96万元。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齐某某维修费、装修损失费共计10.96万元,鉴定费1.5万元由被告负担。(记者 张琦 通讯员 闫晓)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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