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预付消费监管体系
为规制预付式消费模式,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立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规定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并对资金监管模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消费者冲动购卡后无法退卡的问题,设立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购卡后只要没有开卡使用,7天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为应对一些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敛财,《条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多地立法对发卡备案、建立预收资金存管等制度的探索对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有积极作用,陈音江建议,应在借鉴地方立法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
“法律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音江认为,考虑到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为此法律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此外,还应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在经营者进行备案之后,应当到指定银行按照预付资金的比例存入存管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包括商业保险),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账户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
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台专项立法很有必要,应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多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椰子]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