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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2017-12-21 08:27:31
责任编辑:可可

原标题:入住社会福利机构

需评估自理能力

青岛市日前出台《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均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作为提供服务或变更护理等级的依据。同时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的组织方式、评估内容、方法以及自理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和评估结果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范》,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分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主要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及其自理能力等级。持续评估是继首次评估之后进行的再评估,首次评估后,老人身体若无特殊变化,每6个月应定期评估一次;若首次评估后老人健康状况出现明显变化,对首次评估结果有明显影响的,应进行再评估。

复核评估是因对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有异议,依据相关方的申请,由机构组织的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进行评判分析的服务过程,复核评估为最终评估。评估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作为机构安排居住区域和提供照护服务的依据。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分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一级指标,并下设22个二级指标,包括进食、洗澡、上下楼梯、认知能力、意识水平、社会交往能力等。综合评估后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4个等级,即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

《规范》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评估组织,至少配备3名评估员,对入住的各类服务对象进行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员宜由在机构内执业的医师、护师、营养师、社工、高级养老护理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人员担任,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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