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房产商违规收消费者印花税

2016-02-23 09:19:40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洛克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670户消费者与四川省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由经营者代交交易费用、权证费用、按揭费用,将国家明确规定暂免征收的印花税列入收费项目,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印花税是依法应缴纳的税费。2014年4月11日,3名消费者代表向四川省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中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巴中市消委会调解,退还消费者相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巴中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存在违规向670户消费者收取买卖合同印花税、按揭合同印花税等不合理费用,其中包含买卖合同印花税13.6万元,444户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户按揭合同印花税5.7万元,共计19.3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巴中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670户消费者多缴纳的印花税,共计19.3万元。调解结案后,巴中市消委会就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查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典型案例。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条第一款很明确地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的此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由此可知,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也同样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真实情况。

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更详尽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其作为专业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势地位,利用信息不对等的方式,收取国家已明确暂免征收的印花税,具有主观故意,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新修正的《消法》第十六条对经营者设定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多收费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多收费用理当依法退还消费者。同时,巴中市消委会就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经营者对其隐瞒真实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经营,以正规合法的方式赚取经营利润,不应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非法经营。(案例提供:四川省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编辑:洛克]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6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