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可缴公积金是有益尝试 在校大学生缴公积金值得商榷
大学生可缴公积金是有益尝试
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被视为一种福利的象征,只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才能享受,广大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因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一直被排除在外,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帮助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善政,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尽可能地提高受惠面,让更多人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
武汉等5省会城市支持大学生缴存公积金,无疑是有益尝试。一方面可以做大公积金“蛋糕”,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群众居住水平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根据规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的大学生毕业后,买房可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且不影响日后的可贷额度,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比例及金额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一种减负。
对此,有人质疑,很多大学生并没有收入来源,缴存公积金只能靠父母,这会进一步加重家庭的经济压力,也让贫困学生背上负担。这其实是多虑了。首先,有关部门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初衷,主要是鼓励有收入来源的高校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硕士生、博士生和有创业收入的大学生等,而并不是鼓励大学生伸手向家里要钱。其次,从长远来看,大学生父母帮子女缴公积金,其家庭经济压力不但没有加重反而是减轻了。以前都是父母为子女买房,只能自己凑钱或使用商业贷款,现在提前缴几年公积金,就能享受低息贷款,这其实是很划算的。此外,大学生缴公积金是自愿非强制,并不会加重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
将大学生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是提高公积金制度受惠面和公平性的创新举措,一方面为大学生毕业后买房租房提供了有力帮助,公积金可提出支付房租,也符合国家鼓励租赁、让租房成为主流消费的理念,另一方面,“住有所居”门槛的降低,有助于城市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留下来就业创业。对于这样的善政,我们还会要多给一些掌声。
在校大学生缴公积金值得商榷
以鼓励在读时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帮助大学生破解买房难题,无论是对其毕业后的“成家”还是“立业”,都不失为一件旨在为其“减负”的好事。毕竟没有房子便无法谈婚论嫁,也难以立足城市。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让在校大学生缴存公积金也面临许多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其政策设计与有效落地尚存商榷之处。
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当属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资金构成来自个人缴款与单位配套的两个层面,制度本意是为在职职工的买房、贷款、租房提供资助和便利。而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在校大学生等,显然是被排斥在该“福利”的享受范围之外。尽管考虑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住房公积金服务“盘子”的善意初衷毋庸置疑,但作为对一项“非普惠性”制度的政策性突破,此举还需有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与顶层设计,比如为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重新划出适用边界,否则便无法可依。
且不说在校大学生仅靠个人缴存而无单位配套恐无法做大“蛋糕”,仅仅四年大学生涯的公积金“积累”对于庞大数字的购房巨款也实属杯水车薪。即便是从可以享受到明显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可以用于支付租房费用的“福利性”角度,其不尽合理和有失公平的制度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实,房价贵、买房难并非只是大学毕业生独有的生活难题,而是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隐忧。要改变公积金的“非普惠”属性,最大限度发挥其破解购房难的“公益”效应,就需一视同仁、面向全体,而不是只将其中的部分成员纳入。
事实上,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纯属消费者群体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所谓自愿“缴存公积金”,不过是“啃老”的一种方式,其最终的买单者仍是大学生的父母。而面对参差不齐、家境迥异的大学生群体,靠“拼爹”实施的政策优惠,难免会出现让贫困家庭有心无力、望洋兴叹的尴尬情景,如此“厚此薄彼”的制度设计难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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