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 李保光) 用松香对猪头、猪蹄脱毛,日前,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2.5万元。
经查,2001年以来,李某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唐田村自己家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松香对猪头、猪蹄进行脱毛,加工成熟食后到集市上销售。2014年7月8日,平度警方在李某家中查获疑似松香原料37斤。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从李某家中扣押的浅黄色块状物为松香。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松香为猪产品脱毛,并对其加工的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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