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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食品小作坊监管意见 禁向超市供食品

2014-12-17 08:17:12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尺素

食品加工小作坊一直被大家视为食品安全的诟病,但生活中又有一些食品不可避免来自小作坊,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昨天市食安委发布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对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告知性备案制度,将食品生产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质量监管标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资格、采购活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销售渠道。《意见》提出,今年底要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明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3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依法取缔黑窝点。

政策

食品小作坊实施告知性备案

根据《意见》要求,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按网格化管理原则,由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据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生产条件的,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索证索票、规范生产等制度,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另外,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应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小作坊食品纳入抽检制度

小作坊食品将抽检纳入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加大对高风险、重点和消费量大食品的监督抽检密度,及时对抽检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消费预警,及时公布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抽检结果,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抽检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由各区市食安办督促街道办、乡镇政府会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按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规定处理。

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并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者、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等。

监管

建立小作坊定期报告制度

在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方面,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户籍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规范化、痕迹化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各区市间建立联动及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对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内品种的生产者和黑作坊要依法取缔。

提示

“告知性备案”这样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食药监管部门告知。”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申请者需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告知,并提交告知申请书,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拟加工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产品参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材料。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检产品,未通过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复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告知申请。

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颜成霞

食品加工小作坊禁止的行为

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告知性备案范围外的产品;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禁止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烤鱼片;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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