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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青岛食品小作坊"上户口" 纳入抽检系统

2014-12-17 10:29:48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尺素

昨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将推出迄今最严格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将食品生产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质量监管标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资格、采购活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销售渠道。三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田璐

调查

小作坊存在多种隐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以家庭成员为主),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单位或个体。由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隐蔽性强、流动频繁,导致监管难度大。近年来,虽然我市在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还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从而使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不容乐观。

目前国家很难使食品小作坊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岛城之前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依法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小作坊出现的“多、小、乱、差”现象不能依法整治。

由于食品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隐蔽性强、时开时停、流动频繁的特点,且又广泛分布在城、乡结合部,使小作坊底数波动难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设备、设施简陋,生产卫生环境差,无消毒、防鼠防蝇设施等。部分小作坊员工是以家庭成员为主,部分员工以当地农民和外来农民工为主,文化水平较低,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小作坊无检验设备,大部分小作坊的产品质量以所谓的“经验”为主,多数处于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举措1

给所有小作坊“上户口”

2014年底前,我市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 “要加强管理,首先就要将这些小作坊纳入监管。通俗地说,就是上户口。 ”市食药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按网格化管理原则,由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据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生产条件的,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2015年上半年,完成告知性备案总数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三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依法取缔黑窝点。

举措2

首次实施产品抽检制度

这些小食品作坊上户口备案之后,将实行统一管理,并将首次对这些小作坊实施产品抽检制度。将小作坊食品抽检纳入市、区(市)两级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市级、区(市)级要加大对高风险、重点和消费量大食品的监督抽检密度,及时对抽检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消费预警,及时公布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抽检结果,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抽检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由各区(市)食安办督促街道办、乡镇政府会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按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实行公开承诺制。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应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还要实施包装标识管理。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并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者、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等。

小作坊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1

生产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规定2

定期委托检验机构自检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证索票,做好记录。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不得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使用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定期将生产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规定3

严禁向超市饭店供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告知性备案范围外的产品;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规定4

严禁生产酒类等产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禁止生产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烤鱼片;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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