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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批发市场向商户收食品安全保证金 盼解释

2014-10-21 08:39:48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齐东
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青岛一网友投诉某大型批发市场对经营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每户收取4000元的食品安全保证金。该网友表示想知道市场收取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希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对此,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回复称,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未与现行法律冲突,保证金制度坚持自愿收取的原则。并建议市场经营者在与市场主办方签订协议时,合理提出权利诉求,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梁晓第 实习生)

网友留言:个体工商户需要交食品安全保证金每户4000元

留言时间:2014—09—17 18:15

最近某大型批发市场对经营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每户收取4000元的食品安全保证金!据青岛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的说法是收取批发市场50万,我想知道市场收取个体户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回复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4-10-20 09:51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我市部署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等六大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六大领域专项治理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大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的通知》,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探索推行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即“探索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交纳市场质量保证金。实行依申请‘先行退付’和‘假一赔十’制度,对市场主办者未履行快检义务、允许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农产品入市经营等行为,依照相关协议,扣减相应保证金。”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双方主体是监管部门和市场主办者,并坚持自愿原则收取。

市场主办方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向市场经营者(个体户或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是双方通过自主协议方式,约定双方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此予以禁止,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一行为未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推动社会共治,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建议市场经营者在与市场主办方签订协议时,合理提出权利诉求,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在具体经营行为中,加强食品安全把关力度,严格索证索票,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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