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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公租房配租

2015-01-05 10:49:00
来源:信网综合
责任编辑:洛克

【导语】:青岛公租房有哪些房源配租?青岛公租房配租范围是多大?青岛市南区有公租房配租吗?信网小编为你带来青岛市南区公租房配租最新消息。

 

  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19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5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定于12月26进行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50套,其中石村路6号项目13套,南村路46号、石村路17号、南村路20号项目30套,济南路53号项目4套,团岛四路3号、7号项目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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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配租范围

  截止到2014年12月26日,依然在市南区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本次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

  (二)本次实物配租家庭中,生活无法自理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截止2014年12月26日前有房屋面积的保障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三、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资格审核、排序公示、公开摇号和轮候选房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申请登记时间及地点

  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9日,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家庭,应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承诺和授权查询书》(3)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4)最低生活保障证;(5)残疾证;(6)优抚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的证明;(7)市级以上劳模证书;(8)家庭成员《门诊大病证》;(9)申请家庭自有房屋、户籍地及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的承租公有住房计租表;(10)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11)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学习证;(12)“两参”证明。(注:以上材料查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证件或证明有效期截止为2015年 1月20日。 )

  (二)资格审核

  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采取入户调查评估、组织民主评议、公示(5天)等程序,对居民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三)排序公示

  依据《青岛市廉租住房轮侯排序评分标准》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状况分三人以上户、三人户和二人异性户(不含夫妻)、二人同性和一人户,并按分值由高至低进行分类排序并在街道、社区及青岛市住房保障网、市南区政务网进行公示。

  (四)公开摇号

  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户型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50%确定。对综合评分相同的家庭分类别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公开摇号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并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监察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五)轮侯选房

  1、现场选房。

  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区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排序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己家庭情况选定应配租房型的房屋,并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书》。

  2、签订合同及办理入住。

  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实物配租房屋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市南区住房保障中心后期管理办公室(石村路6号)。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四、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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