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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查处汽车不公平合同 侵权需赔钱道歉

2015-01-07 07:27:29
来源:青岛早报
责任编辑:亚麦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逐渐步入大众化,相关投诉也逐年攀升。昨日,市工商局发布2014年度全市汽车消费投诉受理情况。去年,全市共受理交通工具类咨询、投诉、举报案件2145件。投诉的热点多集中在个别销售商违反约定、以假充真、捆绑消费等。同时,市工商加大对汽车销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案件的查处力度,去年共查处15起,罚没款近50万元。

[发布]

汽车投诉同比多三成

去年共受理的2145个案件中,投诉类案件有1721件,占受理总量的近80%,同比上升了近31%。但纵观2014年交通工具类产品平均消费维权指数为86.7,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 “放心”。投诉热点多集中在,个别商家违反约定延时交车,拒绝退还消费者订、定金和违约金,有的车行在交车后迟迟不提供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无法挂牌上路。个别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甚至存在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有的商家存在捆绑销售行为,强制消费者必须通过车行办理车辆手续、购买保险等。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搭售车用装饰品和车辆装饰等。一个区域内多个商家称自己为某品牌汽车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提高自己企业形象,给消费者造成误导。部分企业利用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在三包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故意检查不出故障,直至汽车出了三包期后才检测出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难。

[整治]

查处15起不公平合同案

去年,市工商局对全市汽车销售行业格式合同文本展开专项整治,共立案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15起,罚没款近50万元。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经营者免于行政处罚,指导经营者改正合同违法行为,并建议经营者使用工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据市工商合同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平时巡查时经常会发现,有的4S销售商所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违法违规条款。多集中在:延期交车车行免责;禁止消费者变更合同;发生纠纷只能仲裁等内容。

市工商工作人员表示,销售合同中应当对待售车辆的型号、款式、配置等做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车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交车时间、地点、交车凭证等。对于经销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车或者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延期提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禁将定金作为违约金使用。严禁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当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在合同签订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他附随商品或服务。

[提醒]

侵权不仅赔钱还得道歉

据市工商车辆处工作人员介绍,很多虚假承诺行为都是存在“欺诈”行为,例如,比较多见的是销售员在售车时向消费者承诺可以终生免费洗车,但消费者提车后销售商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兑现。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而对于强制消费,比较多见的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保险、代办上牌等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即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商家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因此商家如有强制消费的行为,不仅应赔偿消费者多支出的费用损失,还应当赔礼道歉。

目前,青岛汽车保有量达200万辆,其中,私家车达140余万辆。随着青岛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据12315指挥中心统计,自2010年至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3.25%,举报案件年均增长率为68.46%。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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