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医疗救助(情况不同,按审核批准情况领取)
申请条件:(1)具有青岛市户口,并在青岛市常住的低保家庭成员(含五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申请材料: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青岛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卡)》原件及复印件。3、住院、门诊大病费用证明:门诊大病证明;住院、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专用票据》、《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专用票据》;门诊收费单据等。4、已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办理机构:社区村(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上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市南区88729190、市北区85800999、(原)四方区83776999、李沧区87896999、崂山区88998709、城阳区87868059、(原)黄岛区86988056、即墨市88516880、胶州市82206079、(原)胶南市85165900、莱西市88400675、平度市84389492。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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