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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电视用一周屏幕抖动 送检是卖方的职责

2015-02-28 13:56:04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千竹

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曲先生2014年12月25日购买的电视机,使用一周就出现屏幕抖动的问题,曲先生认为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售后部门则认为是信号不稳定导致的,曲先生认为可以鉴定一下机器,但应该由哪一方谁送检呢?

青岛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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