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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拉回厂家维修三月未果 按规定应换新的

2015-02-28 14:04:38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千竹

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吕女士家的电视机购买于2014年5月,使用至当年10月电视机出现主要配件故障,售后称需要拉回厂家维修,吕女士询问大约需要多久,售后称无法给出明确时间,修好自会送还给消费者。一直到现在已经三个多月过去了,售后称仍在维修当中,让吕女士耐心等待,吕女士不知道要不要继续等下去……

青岛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旧用和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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