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吴女士在某网站订购一套床上用品,到货后发现产品上有油渍,经向网站申请,对方同意退货,但要求吴女士先将产品寄回去待商家检查一下,吴女士按网站要求已将产品退回后,对方却只同意退还货款,拒绝支付快递费。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所以,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快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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