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孙女士2013年12月5日购买了一台洗衣机,12月15日洗衣机的定时器出现质量问题,遂商家给以换新机的处理结果,至2014年12月10日,更换后的洗衣机再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联系商家售后保修,售后却以该商品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目前洗衣机、家用空调、家用电冰箱等商品的三包法规主要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行。根据该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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