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青岛民办学校已达到800余所 审批条件有所提高

2015-04-10 08:45:11
来源:信网
作者:高鹏 李钊婧
责任编辑:夜楼

信网4月10日讯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宣传民办学校办学政策,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士旭于2015年4月9日下午做客 “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与广大市民和网民进行了深入交流。

青岛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针对网友关心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况,李士旭指出,“2014年3月16日,青岛市教育局下发的《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均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以及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据李士旭介绍,课堂是获取知识和提高技能的主阵地。如果家长认为孩子确需参加课外辅导,请在充分尊重孩子本人愿望的基础上务必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选择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办学资质的培训学校,主要是查看有没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 二是家长与培训学校双方一定要签订协议,就孩子在此期间的一切安全、接送等方面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三是家长要拒绝让孩子参加社会上的非法培训学校(辅导班)。

此外,李士旭表示,“家长如果发现在职教师动员、暗示、介绍孩子参加有偿补课,可及时拨打学校的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学校会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对学校处理不满意,也可向教育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青岛市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85912915,青岛市教育局投诉电话:85912940。

民办学校审批条件有所提高

在问政中,有网友提出,现在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是否有较大的提高?

对此,李士旭表示,“2014年,青岛市教育局印发了《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青教通字〔2014〕54号),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相比较该文件出台以前的办学审批条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李士旭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因为目前青岛市民办学校总数已达到800多所,各个层次、各种类别的民办学校数量基本趋于饱和;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已从规模发展走向规范发展,我们积极鼓励有着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和公民个人投资民办教育,提升青岛民办学校的基础条件,保证民办学校的发展后劲。同时青岛市正在吸引有较好社会声誉和特色品牌的教育集团或教育模式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拉动全市民办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据了解,个人或单位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学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的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而申请举办办学地点在其他区(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严查违法办学,规范民办学校

近年来,青岛市坚持鼓励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个别组织或者个人看到民办教育市场有利可图,不经审批,办起了非法培训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李士旭强调,“目前,群众投诉反映较多无教学资质进行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未取得任何证照私自举办的培训班,另一类是在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公司或中心,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举办教育培训。”

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有效制止违法办学行为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将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牵头”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大对非法办学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青岛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

选择培训机构时注意查看相关证件

对于市民关注的如何选择培训机构的问题,李士旭指出,“参加教育培训选择民办学校时要查看学校的相关证件: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间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经批准办学的民办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时均需为学生出具市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市民也可以到市教育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查询”行政公告”中查询相关信息。

今年来,随着各类培训机构的发展,问题也不断凸显,最为突出的就是费用纠纷、退费问题。对此,李士旭表示,“有关民办学校退费问题,教育部门一直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和省物价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的文件要求。民办学校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规矩双方协议,符合退费条件的,培训机构应该办理退费手续,如有问题,市民可致电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或青岛市教育局民管办进行投诉。

信报全媒体记者 高鹏 实习生 李钊婧

信网版权稿件,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保留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信法网

Copyright © 2015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