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2015年4月6日,肖女士和同伴逛街路过开发区一家美容院,被该店业务人员拦住,“热情”地邀请两人到店内享受免费美容护理。其间,服务人员不停地推销化妆品,并威胁不买就不让离开,无奈之下,两人购买了3000元的化妆品才得以脱身。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根据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依据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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