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昨天,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纪敏做客“在线问政”,与广大网民在线互动交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退休待遇、劳动维权、创业政策等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
工资调整将随改革启动增补到位
今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市民关心的焦点。针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时间,纪敏表示,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和省具体实施方案还没有下发,待正式下发后,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精神正式启动我市改革。另外,人社部、财政部年初出台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纪敏表示,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将随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同步增补到位。“公务员退休后如何计算退休金,改革后又如何计算呢?”一市民咨询说。对此,纪敏介绍说,按现行规定,公务员退休待遇包括三部分,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乘以依据本人工作年限确定的比例核定;退休人员补贴,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等改革性补贴按前两部分之和的21.5%发放。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后新参加的人员,退休后完全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发放养老金。具体的计发办法,国家和省还没正式明确。
制定公益性岗位退休养老补助制度
针对一位市民咨询的劳动保障协理员退休后的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问题,纪敏表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发放,如劳动保障协理员在退休前办理失业登记,可按失业人员身份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统筹解决,市卫计委正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政策出台后,如果符合条件可到街道申领。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也是市民投诉较多的问题。纪敏解释说,关于职工退休办理应由单位承办问题,我市规定比较明确,职工有单位的,达到退休条件时,其单位应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通知》(青劳社[1999]50号)要求,携带职工档案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没有单位的,即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我市于2013年、2014年先后出台文件就这部分人员的退休办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即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退休办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办。
适时解决事业单位参公技术岗待遇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已经研究通过。关于网友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特别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后的待遇问题,纪敏表示,我市有关部门已会同拟订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充分考虑了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同时也要参照我市以往已经实行的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政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中原聘任在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待遇下降的问题,也是市民热议的话题。纪敏介绍说,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原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调整执行公务员职级待遇的,可能会出现待遇下降的问题,符合相应条件并有相应职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公务员虚职并执行本应待遇。对于原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改为按公务员管理后待遇下降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公务员分类改革中适时研究解决。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仍可按聘任的岗位执行职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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