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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盘点十大霸王条款 你遇到过吗?

2015-03-13 09:12:06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尺素

昨天,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联合维权律师团联合点评房产交易领域、教育培训领域、网络购物领域、预付消费领域、手机售后领域、汽车销售领域、殡葬管理领域、市政供热领域等行业内的十大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明白这些霸王条款其实也是无效条款,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德银

延期交房违约金为零

条款原文: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按照应付款数额的3%/日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购房产的,按照合同额的0%/日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交易)

工商局点评:《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购房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其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典型“霸王条款”。

消防验收不合格免责

条款原文: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消防或建委等部门竣工验收,致使项目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对此免责。 (房产交易)

消保委点评: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后,合同条款可以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具体约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该条款将未能如期通过竣工验收作为不可抗力,不但过于宽泛、笼统,而且违背了《合同法》设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本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这显然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无效。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 张超)

解除合同不退培训费

条款原文: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 (教育培训)

工商局点评: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极易造成“天价”违约金。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促销商品不能退换货

条款原文:本商品属于年底促销产品,非因产品质量问题不提供退换货服务。 (网络购物)

消保委点评:网络销售商品的商家,以“促销”为理由声称非因产品质量问题不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还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隽)

网站不担保商品服务

条款原文:除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本网站不对包含在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网络购物)

消保委点评: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可视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为商家发布的广告。如果网站未履行依法查验义务,则应认定其对虚假商品信息的发布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网站不能提供广告主(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则网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于伟)

预付卡售出后不退还

条款原文:本卡仅限指定车辆使用,且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预付消费)。

消保委点评:对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如有经营者违约或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消费者办理退款。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退货权进行的诸多限制,属于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于伟)

手机没发票不予保修

条款原文:手机在保修期内凭售货发票、产品保修卡享受保修服务。如不能提供发票或保修卡的,一律不予保修。 (手机售后)

工商局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据此,发票或保修卡并非保修的必要条件。

须在4S店买交强险

条款原文:凡在本店购买的车辆应当同时在本店购买“交强险”。(汽车销售)

消保委点评: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购车与买保险是两种合同行为,汽车经销商将其捆绑在一起,属于在交易过程中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汽车经销商只提供特定的保险公司供消费者选择,且折扣很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依法应当无效。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闻志永)

客户不得自行维修陵园

条款原文:陵园所有建设由公司统一安排施工,客户不得自带碑材,不得自行建造改造安装其他设施用品。墓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外由客户承担费用,陵园安排更换或修复。 (殡葬管理)

工商局点评: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陵园的管理规定,利用自身的垄断或支配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变相的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由陵园提供的墓碑,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交供暖费后不能申请取消

条款原文: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取消供暖的申请,缴纳供暖费之后,一律不得再申请取消供暖。 (市政供热)

消保委点评:从正常的消费行为来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可以据理力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三种途径。即便合同不存在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消费者如果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当然,消费者需要对符合法定解除承担举证责任。 (消保委律师团: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李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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