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为老同学张某当伴娘,其二人在新娘家二楼卧室内聊天,见到新娘手提包放在凳子上,遂见财起意,趁张某离开之际顺手将包内部分现金及一个红包偷走,后与同伴结伴回家。
半路,新娘发现礼金数额不对,立即打电话叫回王某,王某因为害怕被发现自己偷的礼金还在自己包里,遂以去卫生间为由,偷偷将红包内的钱取出来分成两叠分别藏在鞋子内,面对老同学的质问、劝说,王某仍不为所动,还理直气壮让老同学“去报警”。
新娘张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女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人身检查,最终在王某身上及鞋子里发现现金2500元。王某自知无法继续隐藏,只好道出了事情真相,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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