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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自杀留下巨额债务 法院判丈夫不负偿还责任

2017-08-07 09:01:13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帛幼

原标题:妻子自杀留下巨额债务法院判决丈夫不负偿还责任

二审法官称,在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中,如何正确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审判中的难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第24条而致裁判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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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自杀身亡,留下2500万元债务,其改名换姓再婚等秘密也随之浮出。随后,她的丈夫被债主告到法院。但广东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其丈夫不负偿还责任。

二审法官称,在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中,如何正确适用第24条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第24条而导致裁判失当。

最高法院近期在公开答复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中称,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司法解释。

A 身世成谜

对于何先生来说,2015年8月是一段黑色日子。两天前电话里答应回家的妻子迟迟未归,直到30日下午,他意外接到了珠海警方的电话,方知妻子在珠海一家酒店自杀,现场除了两份遗书,没有任何遗物。两份遗书,一份给他,一份写给前夫。

“我恨她,她竟然一直骗我。我不知道她离过婚,还有一个女儿。我不知道她为什么借这么多钱,现在一走了之,孩子今后怎么办?”何先生往日的幸福烟消云散。

何先生2013年认识妻子,交往一年后结婚。“她自我介绍叫王娟(化名),在医院做护士。那时她一个人住,待人友善细致。她说她爸是当官的,因为超生她的户口上到了别人家,父母关系不好,所以我几乎没有见过她的家人。”何先生回忆。但此时细想,确有一些疑问,比如2014年两人结婚摆酒的当天,女方家长亲戚没一人参加,面对众多亲朋的疑问,何先生觉得脸上挂不住,事后也就此问过妻子,但她找了很多理由搪塞过去。

婚后,妻子多次以帮助朋友为由向丈夫借钱,对此何先生并没多想,前后共借出300多万元,但之后却没见还过。其间何先生也见过妻子上段婚姻的女儿几次,但妻子谎称是她侄女。

妻子究竟是谁?

B 行骗举债

同事眼中的“王娟”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在从事护士工作期间,“王娟”跟亲朋同事透露,其父是广东省台山市某局局长,现正与一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得也是珠光宝气,且她又承诺高息借钱,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王娟”。

只要借钱的人让她还钱,她也爽快,第二天便连本带息还了。一来二去,大家对她深信不疑,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截至自杀前,她对外举债高达2500万元。

但实际上,真正的王娟是台山人,2011年便已移居加拿大。何先生之妻的真名叫肖夕(化名),她离婚后便冒用王娟身份,应聘成为某医院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富婆”形象和人们贪图高利息的心理进行诈骗,其间有人要其还钱,她便“拆东墙补西墙”。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被骗了700余万。

“你知我离开你家的时候有多可怜吗?没有工作、没地方住、还带个女儿。每个月你只给700元生活费。好歹找了个工作,但工资1000多根本不够养女儿,只有骗人。”“我不要被你看不起,我要比你有钱,为了找钱,我走到了今天……”在写给前夫的遗书里,肖夕袒露了行骗动机。

C 被诉欠款

肖夕骗走的钱去了哪儿?她在遗书中交代称“去了地下钱庄”,但债权人追债自然找到了其丈夫何先生,其中一位起诉到法院的债权人还是肖夕的亲舅父任某。

任某起诉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肖夕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共785万余元,借后没有归还分文,后多次催讨均无结果。现肖夕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先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暂时只请求何先生偿还其中的413万元及利息,余下欠款再另行主张。

何先生惊呆了:自己如何还得起这巨额债务?!

法庭上,何先生说,自己并不认识原告,从未与原告有任何经济往来,亦没有向原告借过款,妻子肖夕与原告是否有往来,自己并不知情;另外,原告与妻子是舅父与外甥女的关系,非常清楚她的工作和经济状况,但仍出借款项,目的无非是为了追求高利息。何先生认为原告出借大额款项给肖夕并不合理。

D 不需偿还

一审法院查实了肖夕收取任某共785.6万元的事实,并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肖夕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称不认识原告,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事宜。原告作为肖夕的亲戚,基于常理,应在提供大额借款时,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提供借款过程中一直未与其丈夫协商,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肖夕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肖夕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法院认为,肖夕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何先生不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任某上诉后,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范恶意逃债,而该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一定程度的混同,从而产生一定的对外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客观上是否共同举债或分享了举债收益。因债务人肖夕已死亡,任某依法可以起诉肖夕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肖夕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某直接起诉何先生请求其承担肖夕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

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这符合国情。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基于婚内财产共同制所产生的对外共同责任。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此规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遏制。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第24条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第24条而导致裁判失当。

因此,吴春梅称,应该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审查:一是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二要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三要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

最高法:适时就夫妻共同债务制定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院长信箱”中对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作出公开答复。最高法院称,社会上对第24条有不同认识,但第24条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

最高法院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实践中也仍存不少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最高法院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潘玲娜 黄海磊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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