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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清明平安 即墨市公安局开展流动人口清查行动

2016-04-07 10:18:02
责任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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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清明期间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近日,即墨市公安局成立了专项小组在通济街道黄丹岘村开展了流动人口清查行动。据悉,当天清查活动中共出动警力62人,清理租赁房屋87户,登记流动人口131人。

“我们是即墨市公安局的民警,正在进行流动人口清查,请出示下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3月31日晚上6 点30分,记者跟随即墨市公安局民警来到通济街道黄丹岘村清查流动人口,每走访一户,民警就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登记。“村里有110余处房屋,流动人口大约有20余户,不少拆迁户来村里租房。”村里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张士保告诉记者,他在村里干了16年,哪家新搬进了外来人口,哪家外来人口搬走了,他一清二楚。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大队长张文臣介绍,此次流动人口清查集中了人口管理服务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通济派出所及环秀派出所等警力62人,清理租赁房屋87户,登记流动人口131人。“流动人口是外地来即墨市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包括市南区、市北区、胶州市及平度市等青岛其他区市的流动人员。本市市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告。”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静)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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