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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嫉妒同行生意好 买仿真枪击碎车窗报复

2016-04-10 10:52:39
责任编辑:光影

一声闷响发现“黑手”

经过对凶手的作案动机进行分析,专案组怀疑很有可能是公交集团内部人员所为。在这些案件中,凶手主要针对210路、26路、202路等公交车进行袭击。袭击的目标多,并非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司机。多次袭击公交车窗的玻璃,但并未造成人员的伤亡,感觉其有意不伤害别人。从凶手袭击公交车辆造成的后果来看,主要想给乘客以及司机造成恐慌,也就是说,他针对的目标是车队。

这一想法也从公交集团的相关人员那里得到了证实。专案组民警在走访的过程中,一些司机提出自己的想法,认为存在内部人员捣鬼的可能性。于是,专案组调集专门警力在公交集团相关车队内部进行摸排、调查,从中排查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视频监控、嫌疑人员的排查均未取得有效的进展。办案民警只能采取传统的巡查守候的方法。进入8月份后,凶手的情绪似乎有些失控,作案的频率明显增加。专案组综合分析,其很可能再次作案。

虽然视频监控没有锁定凶手的轨迹,但是办案民警对其作案手法、作案规律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根据这些特点,专案民警采取警车巡控与便衣守候相结合方式,根据案情先后3次调整警力部署,严格定人定岗定责,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没的地方进行24小时蹲守。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蹲守的民警发现了案件的突破点。

2010年8月30日5时40分许,正在宁夏路公交26路车停车场周边执行守候任务的民警发现了一辆香槟色夏利轿车行迹十分可疑。不像其他路过的车辆,这辆车在停车场周围徘徊良久,经过停车场时车速明显放慢,似乎在寻找什么东西,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守候民警的怀疑。当夏利轿车再次行驶至宁夏路与微山湖路路口时,民警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闷响。

随后,那辆可疑的夏利车加速驶离现场。民警一面迅速通知专案组对这辆夏利车的车牌号进行排查,一面赶紧过去查看公交车有无损坏情况。经检查,两辆停放在桥下停车场的公交车前风挡玻璃被击碎。从声音上来判断,作案工具是一把后坐力较强的气枪,跟前几起案件的作案手法相似,这更坚定了专案组的判断。

“黑手”竟是同行

民警将此重要情况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办案民警根据记录的车牌号,迅速查明可疑夏利轿车的车主系本市人王强,男,家住南京路,是公交集团32路车队的员工,其身份特征也符合专案组此前的猜想。种种迹象碰撞比对,办案民警认为这个王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

2010年8月30日10时许,民警顺线在公交集团32路车队将其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钢珠枪、射弹弩各1支,钢珠若干,经对比,符合几起案件的作案情况。看见民警从天而降,作案工具又全部被搜出,王强认识到已经逃不了,便如实供述了全部的作案事实。

王强对2010年1月份以来,采用钢珠枪、射弹弩等器具击发钢珠弹破坏公交车窗玻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先后共作案10余起,涉及20余辆公交车,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

到案后,王强也供述作案的动机。原来,210路、202路等几路公交车所属车队福利待遇优厚,每周能比他们多休息一天。他认为自己所在的公交车队工时长且压力大,这让他心里很不平衡。而且,210路、26路等公交车大部分更换了新车,动力足跑得快,经常在路上与自己的车抢行占道争抢客源。他越想心里越不舒服,便通过网络购买了钢珠枪、射弹弩等作案工具,寻找机会报复。

于是,从2010年1月份开始,他便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报复。他心情不好的时候,便开着车从家里出来,有时会到这些公交车停靠的地方,趁着人少的时候,打完一枪就走。有时候开车觉着受了气,下班以后便开着车到路边停下,等这些公交车经过的时候,偷偷用钢珠打碎玻璃撒气。由于买的仿真枪非常小,他自己待在车里非常隐蔽,多次逃脱了办案民警的追捕。同时,他也担心把事情闹大会引起警方的注意,他尽量选择人少的车辆,而且故意瞄得很高,确保自己能打坏车又伤不到人。这样只有公交车的玻璃损坏,他们很可能选择不报警,这样自己也可以逃脱法网。

进入8月份后,由于高温多雨,青岛也正值旅游旺季,路上车辆多,王强开车的时候更加火大。他老感觉其他公交车时不时地凭速度别他的车,这让他报复的念头不断增强,砸车窗玻璃也成了他的一个发泄途径。于是,他作案的频率也加快。令他没想到的是,专案组民警早已布下天罗地网。

一审获刑5年

许多公交司机都没有想到,平时看起来和善老实的王强会买仿真枪报复。王强工作中非常上进,在单位中一直属于中上游,却因为一些主观原因走错了路。

到案后,除了因为嫉妒同行便实施报复外,民警还发现另外一个惊人的事实。王强购买的仿真气手枪非常逼真,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且冲击力不小。如果人体被近距离击中,会受到很大的损害。据破案后查证,犯罪嫌疑人王强在夜市地摊购买射弹弩,仿真气手枪是其根据网络搜索得到的网帖地址然后买到的。

根据我国法律,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于1999年便纳入了治安管理范围;对气手枪(仿真枪)更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严禁非法买卖。

最终,经市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实习生 丁洪芝(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孙桂东(署名除外) 图/警方提供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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