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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设先行赔付金10万元 游客出纠纷先赔付

2016-05-03 02:46:10
作者:刘金震
责任编辑:夜楼

记者从城阳区获悉,近日该区出台新规定,外地游客在城阳区消费时,经营者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由城阳区政府先行向游客赔付。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刚出台的《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办法》规定,外地游客在城阳区消费时,本区经营者侵害外地游客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付,但故意拖延赔付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时,由城阳区政府先行向外地游客赔付。先行赔付后,纠纷处置部门和单位依法继续向当事经营者追偿。消费纠纷先行赔付金额每笔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需先行赔付的情况包括: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而无理由拒绝赔付的;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而故意拖延赔付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情形的。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非青岛市内居住的外地游客,含外国游客。各消费纠纷处置职能部门现场处置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判断,确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先行赔付的,经请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负责消费纠纷处置的职能部门于24小时内先行赔付给游客。

因消费者急于行程等原因,无法在24小时内给予先行赔付的,在消费者自行提出或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由游客留下银行账户和联系电话,纠纷处置职能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消费者。

据了解,先行赔付资金由城阳区政府先期拨付10万元,由城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资金的集中管理,由城阳区各消费纠纷处置职能部门共同申请使用。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金震 通讯员 郝杰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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