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儿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前妻说,他走之前留给了自己,想要给他们的孩子买房;而儿子的母亲却认为,既然儿子和前妻已经离婚 ,那自己就有份继承 ,这样单方面分配存款是否违法?为这事 ,母亲和儿子的前妻打起了官司。这官司也是一波三折 ,最终在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那里找到了答案。
亡子财产全都给前妻
老王太太的儿子小王因病去世,某天,老王太太突然发现,儿子卡里的几十万存款不翼而飞。四处打听一番之后,她才知道是被前儿媳妇小李取走了。
小李说,小王生病住院期间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自己,让她帮他们俩的婚生女儿买套房子。于是小李就将钱取出来存到了自己的卡上,并按照小王的遗嘱给女儿买了房子。老王太太生气极了,认为这笔存款是儿子的钱,自己有份继承,所谓遗嘱只有小李的单方面说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凭什么小李擅自把钱取走?一怒之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老王太太认为,这其中肯定有啥猫腻,兴许是小李趁小王病重照顾他之际,骗了他的银行卡密码,知道密码不代表钱就给她了。但小李也有说法,她觉得小王虽然病重但没有糊涂,他为了让她帮女儿买房子把钱给她了,而且两人已经离婚多年,如果他不主动告诉她,她怎么会有他的银行卡及密码。
两上法院讨说法
因为这笔财产问题,婆媳两人最终闹上了法庭,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度法庭对峙,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及密码系公民个人的重要财物,通常会妥善保管,不会随意交与他人,小王生前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小李,直至去世亦未向其索要,并由小李为小王办理殡葬事宜,可以证明小王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小李系其生前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现,小王亦应预见到持银行卡及密码可以支取存款 ,因此老王太太无证据证明小李对小王名下的存款构成侵权,对于老王太太要求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出来,老王太太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小王的病情及小李与小王曾为夫妻的身份,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证明其取得财产的合法性。小王与小李已离婚,其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财产造成了侵权,依法应予返还。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判决,小李不服二审及再审判决,到检察院申诉。
两人检察院申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李取走小王涉案银行卡中的存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因小王已去世,其生前将涉案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小李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无法查明,在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并由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本案由老王太太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应由老王太太对小李侵权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老王太太已举证证明小李与小王于2008年11月14日离婚、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取走钱,小李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
老王太太已经举证证明小李确实于小王死亡之前取走了小王银行卡的存款,但老王太太的举证责任是到此为止,还是要进一步证明小李取走存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在对该案的讨论中,形成了不同意见。
谁证明取钱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王太太必须证明小李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没有合法依据,才能完成自身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小王死亡之前小李已经取走存款 ,实现了对种类物的占有,小李对该存款已拥有所有权。老王太太主张小李所有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银行卡及密码系个人重要财物,不会随意交与他人,故推定小李持有小王银行卡及密码系小王生前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
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小李无权取得涉案款项属于消极的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老王太太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对该消极事实难以举证,原则上不负有举证责任。小李作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是否有权取走小王的涉案款项应最为清楚。若小李提出其有权取得涉案款项的抗辩,该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属于积极的事实,应由小李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诉讼中,小李辩称涉案款项系小王同意赠送给双方婚生女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其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证明其取得财产的合法性。
终审判决认定小李的行为对该财产造成了侵权,依法应予返还,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死亡后,老王太太作为小王的母亲有权请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终审判决支持老王太太的诉求进而判令小李返还存款于法有据。
检察院不支持前妻取款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检察院表示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小李应当对自己取走小王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应当重点衡量双方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小李作为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的人,其有提供证据的多种可能性:如小王的书面赠予协议、在场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而老王太太对小王是否同意小李取走存款的行为,既不在场,又不知情,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远低于小李。因此,应当由小李对自己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银行卡及密码系个人重要财物,不会随意交与他人”的观点,一是小王和小李曾为夫妻关系;二是小王病重住院期间由小李陪床看护,小王的医药费支出等情况由小李负责,故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小王将银行卡存款赠予小李的结论。综合本案情形,事实真相已不可考,只能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败诉结果。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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