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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加气站偷卖瓶装汽油 储油地隔壁就是厨房

2016-10-27 08:52:54
责任编辑:光影

■查处

油来路不明

安全距离不够

接到反映后,即墨安监、工商、工信部门执法人员和即墨灵山镇的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据了解,经营成品油要取得合法手续,这个加气站并没有资格销售柴油汽油。工商人员表示,这家加气站没有销售成品油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经营汽油的业务属于无证经营,要想办理销售成品油的工商执照,需要先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才能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他们先停止其经营。即墨工信局一位姓林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平时监管的是有证企业,这个地方没有相关手续,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先责令其停止销售汽油。

即墨灵山镇政府负责安监的姜先生表示,对于辖区内的危险化工品企业他们都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会责令整改,这个地方私卖汽油他们之前并不清楚,由于他们没有执法权,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也很头痛。“这个地方很危险,我们先停止其经营,责令他们把这些汽油拉走。”姜先生现场表示。

26日,记者再次联系了即墨灵山镇负责安监的姜先生,他表示,后来他们找到了私卖汽油的老板,目前已经将其取缔,汽油被拉走,相关设施也已经拆除,以后他们会加强监管,绝不允许出现类似情况。

现场安监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液化气罐和存放汽油的地方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和严格的消防安全条件,液化气站和存放汽油的地方安全距离明显不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从业人员并没有从事汽油销售行业的相关资质,如果工作人员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管理知识,一旦操作不当或遇明火、高温都会酿成爆炸、起火,后果将不堪设想。也有市民表示这种销售汽油行为太随便,而且汽油来路不明,油品质量难以保证。

据了解,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开始,加油站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市民购买散装汽油需要实名登记,销售散装汽油时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人的有效证件和购买证明,并详细准确登记购买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购买数量、用途及购买具体时间等信息,留存购买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购买证明原件,证件或证明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销售,而记者暗访发现,该售油点售卖汽油时从未要求购买汽油者出示相关证件,也未进行任何实名登记。

私卖的汽油来自哪里?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加气站的于某先后几次改口,开始的时候看到执法人员检查,于某辩称这里从来不卖汽油柴油,当记者拿出之前买的汽油和相关证据后,于某又改口称她对此毫不知情,这些油是从一位姓韩的加油站进的货,可以带领执法人员去找韩某,随后她接了一个电话再次改口称对方不知情,是自己为了赚外快打起了“卖油”的主意,她并不知道私卖汽油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这些汽油来路不明,这里的汽油我不敢随便加。”记者在现场采访的时候,家住附近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一些来买油的人图便宜省事,如果把这些汽油加在车内,会影响车的寿命。

■说法

私卖成品油

或被究刑责

26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未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销售汽油,是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张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成品油等危险物品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私自存储和销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这属于违法行为,不要为了牟利铤而走险。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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