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次明确并限定了出租住房最低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未含“住房租赁”的要及时增加,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要求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积极推进租售同权。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各区(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须先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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