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说
青岛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机动车报废规定尚需完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对“僵尸车”缺乏定义,也没有就执法、拖曳等强制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僵尸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但交警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发现,机动车报废政策不完善,也是造成“僵尸车”不断出现且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没有车辆报废的详细细则和奖励补偿政策,且现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仅对强制报废标准作出规定,未规定如何进行强制报废。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注销登记,也是强制报废拆解后的登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措施,造成车辆所有人主动将车辆送到报废企业报废的意愿不强,而将破旧车辆随意丢弃。
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道路以外区域“僵尸车”
清理缺乏有效法律支撑
对于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僵尸车”,主要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集中整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达到报废条件、违法占用道路的“僵尸车”收缴并依法强行报废,但仍有部分被废弃的“僵尸车”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车辆所有人具有处置的权利。如不加区分地擅自实施清理,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在前期整治和调研中发现,“僵尸车”的违法停放只是其诸多违法行为中的一种。该类车大多同时涉及无(套)牌车辆、报废车辆、盗抢车辆等多种损害道路交通秩序的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机关,在参与道路以外区域“僵尸车”清理过程中没有被赋予处置机动车辆的执法权限,实施强制拖移等措施于法无据。对于物业小区内停放的“僵尸车”,街道办事处、城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均没有查证车辆车主等信息技术手段,如“僵尸车”侵占了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或道路,只能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向法院起诉“僵尸车”车主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工作人员:
小区内“僵尸车”清理有争议
首先,小区内的疑似“僵尸车”很多都有牌照,街道没有权限认定其是“僵尸车”,需要交警部门出面认定。
其次,小区内一些业主没有地下室或储藏室,而将手续齐全的车辆停在公共车位上作为储物仓库使用,因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也不能随意对其进行清理。而且,这类车主不愿在车上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寻找车主也是一大难点。在实际的联合清理行动中,业主对清理公共车位上的“僵尸车”有异议,表示有权在公共车位停车,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在公共车位上长期停放车辆。
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清理行动需部门执法
物业公司只统计贴单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服务方,在“僵尸车”清理过程中,主要职责是将小区内的疑似“僵尸车”统计上报给街道城管办。待交警部门确认是“僵尸车”后,物业在车上张贴驶离通知单。逾期不动的车辆,需等待交警、城管、街道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强制拖车。
有些疑似“僵尸车”长期占据公共车位、消防通道,不仅加重了小区停车难,也影响小区环境。但物业公司在执法中只是履行配合义务,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不在物业,所以何时开展清理行动由政府部门决定。[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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