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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车辆为何变“僵尸” 正规报废可能入不敷出

2020-06-10 09:14:41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光影

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序政:

优化报废回收产业链需时间培育

汽车回收报废企业作为汽车报废回收产业链中的一环,承接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工作。“五大总成”(发动机总成、方向机总成、变速器总成、前后桥、车架)拆除后参考废钢价格进入下游废钢企业,废钢价格走低,就会导致拆除的废钢可能在企业短暂积压,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给企业造成运营压力。

新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拆除的“五大总成”打破目前作为废钢处理的方式,按质论价。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高效回收利用的产业链体系,尤其下游回收再制造企业形成规模和有效的市场竞争,使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无缝衔接式协同回收再利用。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依靠市场的力量优化报废回收产业链还需要时间培育。

执法部门

强制拆解缺法律依据

执法整治面临“尴尬”

正规车辆报废是机动车完成使命的最终且合法去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不同车辆的报废标准,未规定强制报废的具体流程措施。对于普通私家车而言,车辆超过15年的,半年为1个周期。“超过3个周期脱审,车辆即达到报废标准,且无法恢复车辆正常状态,其他有关车辆的任何业务都不能办理。”青岛市车管所业务一科主任科员庞玉林说。但他同时强调,达到报废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强制拖车报废。对于达到3个周期未年审的车辆,省车管所系统会自动标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此时车辆再上路就属于违法,交警部门可以扣车拖车,但不能进行拆解报废。

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上的“僵尸车”很多属于此类:达到报废标准,但即使交警、城管、街道多部门联合执法,只要该车没有上路行驶,就不能拖车甚至强制拆解报废。另外,“僵尸车”如何界定?联合执法时各部门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都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联合执法整治常会面临执法无据的尴尬。

通常所说的“僵尸车”,是指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或车辆机件不全,长期占用道路、居民楼院等公共区域,有弃用特征的车辆,是市民根据上述部分特征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和称谓。“主观判断和称谓不能等同于严格的认定标准,更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治理‘僵尸车’亟须法规支持。”市交警支队一位民警说。

具体来讲,对于停放在不同位置的疑似“僵尸车”,执法主体亦有不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僵尸车”,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僵尸车”,主要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集中整治。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清理过程中没有被赋予处置机动车辆的执法权限,实施强制拖移等措施于法无据。“无论在道路还是小区公共车位停放的‘僵尸车’,都属于公民或者法人的私有财产,如不加区分地擅自实施清理,存在法律风险。” 市北区合肥路街道一位执法人员说。[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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