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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可折价置换新房 胶州推出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活动

原标题:旧房可以“折价”置换新房

5月22日,胶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通知,决定在胶州市试行开展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活动,活动提供了两种换房模式。

模式1:旧房过户给开发商

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是指居民持原有住房(以下称“旧房”),与参与“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以下称“新房”)开发企业进行议价,双方就旧房和新房价格协商一致后,旧房过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对象。旧房价值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作为新房的首付款,首付款和新房总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者通过自筹、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支付。旧房价值多于首付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房过户时或不迟于新房交房时返还给购房者。

新房房源为胶州市范围之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部分期房或现房,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规划用途为住宅,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车位、车库等,供换(新)购群众选择。

旧房房源为胶州市主城区范围之内,建成年代为2004年1月1日以后,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具有合法产权的居民住房。产权清晰,不存在查封、抵押或担保等情形,或者在《存量住房换购意向协议》签订前,解除查封、出租和注销抵押登记。旧房应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无违法拆改、违法搭建等违反规划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形。旧房需结清全部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气等费用,并提供相应凭证。

欲出售旧房房源价值不超过欲购买新房房源价值的70%,旧房价值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作为新房的首付款,具体比例由参与企业确定。

模式2:旧房房源自行处置

购房人对旧房房源自行进行处置,并承诺旧房价值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作为新房的首付款,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房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认购新房房源进行锁定(锁定期限由双方协商),若旧房卖出,换房人按约定办理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认购金转为新房购房款;若旧房未卖出,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新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认购金,换房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加入以旧换新企业名录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二手住房换购人给予相应让利优惠(特价房源除外)。新购置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改善型商品住房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3%给予购房人优惠;新购置120平方米以上的改善型商品住房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5%给予购房人优惠。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魏铌邦)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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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4 07:56
· 来源 ·
青岛早报
· 责编 ·
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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