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因意外离世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成为家庭成员间争议的焦点。当继父母主张参与继子女死亡赔偿金分割时,其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又会对分配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结合即墨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4年,程某乙在为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经程某乙家属与该公司协商,某公司同意赔付死亡赔偿金142万元,后该公司将该款项支付至程某乙妻子管某账户内。程某乙幼年时,生父程某甲与张某再婚。张某系程某乙的继母。程某乙结婚后分家搬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事发后程某甲和张某要求分割案涉死亡赔偿金,管某仅同意程某甲分割3万元左右死亡赔偿金;因张某系程某乙继母,不同意张某参与分配。程某甲、张某遂将管某及其两名子女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56.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继母张某是否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二是各权利人应分得的具体份额如何确定。对于焦点一,死亡赔偿金系因程某乙死亡所获赔偿,并不属于程某乙的遗产,依法应在其近亲属范围内分配。 张某虽是程某乙继母,但是在程某乙六岁时, 张某便与程某甲结婚,此后程某乙长期与程某甲、张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程某乙的日常生活、成长均依赖程某甲与张某的照顾、抚养,据此可认定,程某乙与张某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张某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
对于焦点二,程某乙近亲属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需同时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程某乙关系的亲疏远近、生活紧密关联程度及自身生活状况等因素。其中,“生活紧密关联程度”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为经济依赖关系:近亲属对程某乙生前经济依赖程度越高,程某乙的收入对其生活质量的影响越大,程某乙死亡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活保障缺口也越大;反之,依赖程度越低,所受影响越小。
本案中,管某身体残疾,长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生前主要依靠程某乙的收入维持生活,因此,管某从经济支撑、精神慰藉及未来生活保障层面,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较高;程某乙的两子女均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对程某乙的依赖程度均较低。程某甲、张某均已80余岁,年事已高,综合考量程某甲、张某与程某乙生前的关系亲疏、生活紧密关联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法院认为应给予程某甲、张某适当份额的分配。法院最终认定管某分得死亡赔偿金的50%,程某甲、张某各分得10%,两子女各分得15%。因该赔偿金实际已由被告管某领取,法院判决管某返还程某甲和张某28.4万元。判决后,管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为了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其分配主体依法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致。本案中,程某乙的生活、成长,曾长期依赖程某甲与张某的照顾、抚养,据此可认定程某乙与张某已形成扶养关系,张某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另一方面,程某甲、张某已属年迈老人,其未来生活保障需求及因丧子产生的精神慰藉需求,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判决遵循“死亡赔偿金按与死者生前关系亲疏远近、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分配”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怀,不仅依法保障了程某甲、张某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提醒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向社会传递了尊老、敬老、爱老的鲜明价值导向,同时彰显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见习记者 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