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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事故致乘客伤残 法院判司机和保险公司担责赔付

信网11月14日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与顺风车已成为众多市民出行的选择。不少私家车主通过顺风载客分摊出行成本,既便利了乘客,也为自身节省了开支。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损失又该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小文通过“某某顺风车”平台预约出行。司机李某某接单后,在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左转弯车辆驾驶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小文受伤。经鉴定,小文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文无责。张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后,仍有8万余元损失未获赔付。小文遂将李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其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余部分则应由“某某顺风车”平台承担,因其作为平台指派任务的“雇主”,应负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某车辆系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从事顺风车行为属营运活动,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方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仅为信息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或管理关系,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一是,李某某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触发保险免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提出该主张,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结合李某某提交的接单记录显示,其在2024年11月仅有本案一单顺风车记录,客观上并未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不构成改变使用性质。二是,李某某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并收取少量信息服务费,并未对司机实施控制或管理,亦无强制派单,故不构成雇佣关系。李某某亦未能提交雇佣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故平台不承担雇主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小文1万元,剩余损失由李某某个人承担。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认为,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顺风车行为是否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如何界定顺风车平台、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司法认定,应当着重审查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的,而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综合考量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范围、行使路线、运营收益占比及行为持续性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近三个月,李某某仅通过平台接单一笔,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和非营利性特征,未形成稳定的营运模式。此种低频次的合乘行为,本质上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互助范畴,并未实质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属性,也未显著提升保险标的的行车风险。

对于顺风车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出行成本的分摊行为,体现共享互助特性;后者则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某某顺风车”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合乘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并收取有限的信息服务费。平台未对驾驶员实施人事管理、考勤考核或收益分配控制,亦未设定强制接单任务或绩效标准,不符合雇佣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核心特征。因此,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或道路承运人责任。

本案既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共享出行市场。对乘客而言,应正确区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属性,选择合规出行方式,增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通讯员 李娜 记者 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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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4 16:52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李娜 戴洁
· 责编 ·
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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