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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楼2月起禁止开饭店 违规最高罚10万

2016-01-28 20:39:51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1月28日讯 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市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对市民关心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与扰民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场所选址条件更加严格 住宅楼里不能有餐饮项目

《办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到管理体制、选址条件、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要求、信用体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七个部分,重点是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项目开办条件和污染防治措施,解决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与扰民问题。和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强制性选址条件,加强了对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的源头控制,从规划、选址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出了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动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办法》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从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污染防治条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选址的具体要求:一是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是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是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而对已经开展经营的餐饮业项目,将本着“新老有别”的原则,对其中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将按照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经营直至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审批流程简化 三类环保手续实现分类办理

除了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污染以外,《办法》也简化部分餐饮服务业的审批程序,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规定了三类环保审批手续管理方式。

信网了解到,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或6个基准灶头以上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要求进行环评文件审批和验收后方可经营,对该类项目还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 2个或2个基准灶头以下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符合使用清洁能源、污水排入管网、不设强噪声设备且不产生油烟,并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实行豁免管理,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其他餐饮服务项目,实行环保承诺备案管理,即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对应当履行的环保义务作出书面承诺,报环保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办。

多部门联合管理 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办法》还加大对诚信者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并对重点餐饮服务项目实行在线监控。在明确设定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予以关闭甚至行政拘留的有关条款,对现有超标排放且严重扰民的餐饮服务项目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办法》对餐饮服务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有上位法依据的,直接引用了上位法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根据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了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特别是《办法》的有些法律责任是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对违反选址禁止性条件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下,除予以关闭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

《办法》明确了工商、公安、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在受理投诉和举报时的首接负责制。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王诺 朱晓晨

[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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