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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老板不想补偿 判赔12万多只给了一半

2016-04-05 20:41:05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仇吉琛
责任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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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民事判决书

信网4月5日讯 近日,青岛市民周先生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2011年11月25日,他在城阳区双元路铺设管道时,被身旁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击伤,导致右肱骨骨折。经法院判决,责任人吴经理支付赔偿金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只收到63000元,剩余的钱一直没有赔付。吴经理告诉信网,现在资金紧张,余下的61599.8元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给周先生付清。

法院判决工伤赔偿12万多 负责人拒绝赔偿

2011年11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周先生在城阳区双元路进行管道铺设工作。

此时吴经理雇佣的挖掘机也在现场施工,挖掘机从施工现场挖木板的时候,木板崩出砸在周先生的右臂上,经城阳区人民医院初步判断,周先生的右臂骨折,需要住院观察治疗。

周先生认为,吴经理是挖掘机的负责人,应该对受伤负主要责任,并赔偿自己精神慰问金、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费用总计132735元。而吴经理并不想支付任何赔偿,周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责任人吴经理支付周先生赔偿金124599.8元。

“吴经理对法院判决结果有异议,2014年4月28日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但被驳回,青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周先生说。根据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吴经理应当周先生支付124599.8元。但周先生表示,吴经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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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人称资金紧张 五一之前保证付清

信网从周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经青岛市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先生右臂损伤为八级伤残。2013年11月底,即墨人民法院判决,挖掘机雇主吴经理支付周先生赔偿金额124599.8元。并规定在十个工作日之内还清。

为何吴经理在支付63000元后再无支付呢?信网根据周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吴经理,尝试了解赔偿金未按时支付的缘由。

吴经理称,他并非恶意拖欠周先生赔偿金,一定会按照法院判决书的要求,赔偿给周先生124599.8元,他肯定做到,但现在手里没有钱,暂时无法支付余款,“我也想给周先生付款,但现在我手里没有钱。”吴经理说,有了流动资金,五一之前肯定一次性给周先生付清。

律师认为不仅支付剩余补偿金 还应支付利息

对于此事,山东运策律师事务刘祥琴律师表示,被告吴经理没有在规定期间偿还补偿金,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吴经理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律师说,日情况属实,吴经理不仅要支付赔偿余款,周先生还有权要求其支付期间产生的利息。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见习记者 仇吉琛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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